前項投資金額包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項目,依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之日起前四年六個月,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實質投資金額認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第一項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前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前二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前項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
前項雇主如屬第十三條製造業重大投資案雇主,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原投資計畫之預期效益,且有特殊需要時,始得再重新招募一次。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受聘僱外國人人數超過該工廠國內勞工人數百分之三十時,每少聘僱國內勞工三人再減外國人人數一人,最高減至當時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條經同意再重新招募一次之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減少其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二年內每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該工廠每增加聘僱國內勞工一人可減少刪減第一項或第二項外國人人數一人,最高得申請之人數,不得超過當時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之百分之九十五。
第二項國內勞工人數,為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第二項少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受聘僱外國人人數超過國內勞工人數百分之三十之人數除以百分之三十計算。
一、說明:雇主聘僱外勞若發生關廠歇業等情事,其原所聘雇之外勞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轉出。
二、申辦承接轉換外勞應備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