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十二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財政聯席委員會4月12日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第72條修正案,公司員工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之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累計2年以上,得以轉讓、贈與、撥轉日時價,或取得股票之時價,以兩者較低價格計算課稅,以協助產業留才。
產創條例第19條之1於104年12月30日先增訂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每人每年按取得股票時價計算當年度合計500萬元總額內所得,得延緩5年課徵所得稅。106年11月22日再度修正,得於實際轉讓時一轉讓價格計算課稅。
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此次修正主要增修員工取得獎酬股票,繼續持有並且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務2年以上,得在股票實際轉讓時按「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間,取較低價格計算課稅,其餘包括每人每年500萬元總額、員工資格條件等均不變,預期將可強化留才攬才誘因,亦可提升員工向心力及所得水準。工業局預估,約有千人受惠,稅收則增加1,243萬元。
另第72條中則明訂,修正第19條之1將自三讀通過後,施行至108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