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19-1三讀通過 強化企業留才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廿九日台北報導】

  為利於企業留才攬才,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規定,5月29日立院三讀通過。經濟部表示,現行條文已訂有公司員工取得500萬元總額內的獎酬股票,得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的規定,此次修正調整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計算方式,公司員工於股票實際轉讓時,修正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的時價或實際轉讓時的價格,可按兩者較低的價格來計算所得課稅。

  為方便企業提出申請,近期已著手研修相關子法,來明確規定申請程序及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

  此外,增加員工持股及服務年限的適用條件,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後,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但若員工於公司集團內輪調,在母、子公司的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至於員工每人每年得適用緩課額度500萬元規定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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