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六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1月16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將雇主調動勞工五大原則、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明訂入法;其中明確規定勞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才需在契約內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同時明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2年,並雇主一定要給予勞工合理補償,否則約定無效。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訂有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已禁止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因此今天初審通過王育敏等29位委員提案修正勞基法第44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及勞基法第46條,修訂雇主僱用未滿18歲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由於第8屆8會期預計在12月16日結束,再來是明年1月16日立委選舉,第9屆立委將於明年2月1日就任,因此今天的法案初審通過,若是二、三讀順利,再經總統公佈,預計明年初就可實施。
今天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江惠貞等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範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有合理範疇,同時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禁止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其明文規定「合理補償」不可是勞工在職期間所給予的紅利、獎金等。
還有初審通過勞基法第15條之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同時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應提供合理補償,明訂最低服務年限應綜合考量其雇主付出的成本、人力替補可行性等,若是勞動契約不可歸責勞工事由,最低服務年限提前終止者,勞工無須負擔違約責任或是返還訓練費用。
另外,初審通過增列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之原則,包括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