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補泰勞未滿一年 雇主須附說明書 承諾補足一年薪資 英文翻譯須符語法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十一台北報導】

  雇主申請由國外遞補泰勞,如工作期限未滿一年,因僱用期限未達最低標準,雇主須提出「說明書」,承諾願意發給足額一年的薪資,與其他驗證文件一併送泰國駐臺辦事處辦理驗證,泰方才會同意申請。

  泰國辦事處勞工處表示,該份文件泰國方面沒有官方範本,雇主須自行準備內容,且須有中、英雙語翻譯以便國外審查。辦事處說明,過去審查雇主所提說明書被退件,主要為英文語法、用語錯誤,另外也有日期、勞動部招募許可函號不符的情形,泰辦處日前提供說明書的參考內容,雇主及仲介可下載並參考,網址:https://db.tt/abO1xd0t。

  基於維護勞工權益,泰國方面規定來臺工作勞工,聘僱時間至少需為一年以上,避免泰勞因工作時間過短,薪資無法支付國外申請的相關費用,造成財務負擔,因此各外勞輸出國普遍均訂有最低契約時間的下限。

  泰辦處指出,申請遞補未滿一年的案件,僅佔所有申請案的一小部分,但考量到有些雇主仍有需求,在兼顧泰勞權益的原則下,只要雇主願意補足一年的薪資並檢具說明書,仍可向泰方提出申請。以目前基本工資20,008元計算,12個月合計為24萬96元。

  說明書內容應有勞動部遞補招募函號、發函日期、外勞從事工作類別,如招募函所核定工作期限不足一年,雇主須聲明同意發給該名外勞足額一年薪資。前述內容翻譯成英文後,簽署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公司大小章,至法院進行公證,檢附一式三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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