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春節延後發薪 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廿九日臺北報導】

  今年農曆春節假期自2月2日起展開至10日,將與多數公司的發薪日重疊,對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若因作業不及導致薪資延遲發放,雇主不得以公告方式片面決定,仍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建議,公司可以事先聯絡銀行預先設定給付日期,在原定時間給付;或先發放固定薪資,年後再結算加班費;或是從優以全勤計算先行發給,年後再多退少補等方式處理。

新北勞檢處進一步說明,勞資雙方若約定發薪日遇假日提前發放薪資,代表最遲應在2月1日發薪;延後則最遲應在2月11日前完成發放。如公司因內部結算延遲至15日才發薪,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即有違法之虞,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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