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實施周休二日 全國休假一致性 勞動部公告國定假日為12天 下月實施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九日臺北報導】

  為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周84小時」縮減為「每周40小時」,勞動部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勞工國定假日調整與公務人員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因此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一日;明年勞工全年總放假日數為116天,約有260萬勞工將受影響。

  勞動部說明,為推動每周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勞動部103年邀集全國性勞工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獲得較具共識的意見包括應盡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與國定假日可調整與公務人員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之調整本就是整體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規定之一環。

  勞動部表示,這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尚有其他重點包括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保障勞工國定假日權益;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外出勤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提醒,明年元旦起,除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1周40小時外,包括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至5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以及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等修正規定亦將同時施行,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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