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調整為連假 須先踐行法定程序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五日臺北報導】10月10日(周四)國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的國定假日,為使勞工有獲得連假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勞動部已指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事業單位,屬於適用8週彈性工時行業,得採一日換一日的方式安排出勤。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因事業單位多有比照公部門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因此藉由前述方式使勞雇雙方有比照公部門調假的合理空間,例如10月5日若原約定為休息日,與10月11日工作日對調後,則10月5日出勤不生休息日加班費問題,勞工可於國慶連假期間連續休假4日。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依上述規定實施調假。另外,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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