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保法政院已審完罰鍰改行政處分 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 給付金額向雇主催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二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所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已於108年12月24日送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益經3次審查完畢,其中,送審草案原訂勞工在未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並請領保險給付,將處雇主1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但因財政紀律法規定罰鍰金額不能專款專用,為讓勞工所領職災相關給付後,向雇主催討保險給付金額能回歸「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所以改為行政處分令雇主限期繳款。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白麗真說明,政委審查完畢《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共分6章109條,規劃擴大納保範圍、適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增進各項給付權益,及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等。

 首先擴大納保範圍,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雇主若未依規定申報加保,嗣後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勞工仍得請領保險給付,並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

 白麗真進一步說明,財政紀律法去年通過,其中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草案原規定,勞工在未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並請領保險給付,罰鍰為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金額繳入職保基金,但因與財政紀律法牴觸,將罰鍰改為行政處分, 未來職災勞工所領給付金額

 維持草案另外罰則,受僱勞工強制納保、雇主未替勞工加保,將處2萬元到1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並明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之名譽處罰。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聘用外籍看護工雇主),屬於自願加保,將規劃簡便加保措施。

 月投保薪資部分,下限為基本工資,以確保較低薪資勞工權益,受惠勞工人數57萬餘人;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上限將與勞保普通事故脫鉤,上限改採勞退提繳級距第8組第44級的7萬2,800元,可涵蓋92.5%勞工薪資水準,受惠勞工人數165萬餘人。因此上限的投保薪資級距將會有所變動,未來會制定「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表」。

 職災保險費率將按最近一次勞保職災保險行業別費率(目前平均費率為0.21%)計收保費,不足部分由累存的保險基金攤提,新法施行初期的費率仍按現行職保行業別費率表計收,等新法實施3年後再精算。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