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表增修42份 刪除營造業移轉申請書 雇主資格納審查標準 營造作業規範廢止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三日臺北報導】

      配合審查標準修正,109年8月2日同步增修42份書表,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有24份,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18份,及刪除一份「NAF-023營造業移轉申請書」。

      勞動部說明,相關書表主要係配合審查標準規定之修正,其中增列外展製造工作及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之工作類別申請書表及修正填表注意事項內容;與修正營造業初(重)招募申請書、期滿轉換、調派及延長調派、接續聘僱許可等相關申請書表。

      另外,由於營造雇主資格部分,已納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作業規範涉國內求才部分刻另案函釋;其餘作業規範所涉申請文件部分,已修正納入「雇主申請招募第2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勞動部指出,文件效期已於109年8月2日公告並生效,因此「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同步於109年8月2日廢止。

      雇主申請招募第2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部分規定,除營造相關規範外,修正重點還配合標準增訂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十二,明定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製造工作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增訂第八款、第九款及其資格證明文件規定。

      也就是申請人依本標準第十六條之二規定經指定試辦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辦理外展製造工作服務應於委託辦理期間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外展製造工作服務計畫書之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依本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九十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農、林、牧或魚塭養殖業之證明文件。

       勞動部指出,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定,照顧服務員提供長照服務前,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長照人員認證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長照服務人員證明。因本國看護工向地方政府申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時即需提供符合照顧服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又地方政府所審查之證明文件與現行規定文件並無不同,新增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亦可作為本國照顧服務員證明文件。另登錄辦法第六條規定,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故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以有效文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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