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五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109年8月2日公告核釋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招募本勞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製造及營造除外)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其中「外展製造工」與「農糧及魚塭養殖工」都規定為2萬5,800元,另乳牛飼育工改為「畜牧工」薪資仍維持2萬8千元。
本國人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新台幣2萬5,700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台幣3萬元整。
三、機構看護工:新台幣2萬7,500元。
四、家庭幫傭:新台幣3萬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台幣3萬2千元至3萬5千元。
六、外展製造工:新台幣2萬5,800元。
七、屠宰工:非特殊時程者為新臺幣2萬6千元;特殊時程者(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1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3萬元。
八、外展農務工:新台幣2萬5,800元。
九、畜牧工:新台幣2萬8千元。
十、農糧工及魚塭養殖工:新台幣2萬5,800元。
十一、外國籍雙語人員:新台幣2萬5千元至3萬元。
十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台幣3萬8,200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2萬3,996元。另廢止108年12月19日本勞合理薪資令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