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報積欠工資雇主禁止出國作業 增警示規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十一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近日修正「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增列「警示」規定,地方政府知悉事業單位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已達禁止出國標準,尚未開會將其禁止出國,可以先將名單列為「警示」,透過勞動部將名單交付移民署,若通關出境時就會通知勞動部。

     勞動部109年8月10日公告修正「提報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說明」,並修正名稱為「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長金士平表示,為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及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因此修正該作業規定。

     金世平說明,修正內容新增「警示」一項,當雇主積欠工資等項目仍限期未給付時,從地方政府提報勞動部,到召開會議決議禁止其出國可能還需要半個月時間,新增「警示」就是為了在這個程序前,允許先做出提醒通知,儘管未能禁止其出境,仍留了時間給政府單位人員前往現場,有機會勸說對方處理積欠工資的機會。

     金士平指出,新修正作業規定明列積欠工資等的限期給付時間,最短不低於3天最長不超過30天,他指出,給予限期給付時間要合理,過往實務上有地方政府只給1、2天限期給付的例子,太過短、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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