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七日臺北報導】
為促進失業勞工就業,協助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勞動部已實施製造業與照顧服務業的缺工獎勵措施,為配合現階段前瞻基礎建設及臺商回流投資發展,現將營造業也加入缺工獎勵行業,即日起,符合資格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服中心推介受僱從事營造業工作,最高可獲得10萬8千元的就業獎勵津貼。
另外,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營造業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特定類型失業勞工,也可申請僱用奬助,僱用失業期間連續3個月以上者,每月可獲補助9千元;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每月獲1.1萬元補助;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可獲每月1.3萬元補助,以上補助最多可領12個月。
勞動部109年9月7日公告「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專委黃巧婷說明,為鼓勵並協助充實營造業人力,失業勞工只要符合失業滿30天、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含15歲至29歲包括108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等3條件之一都可向公立就服機構登記。
雇主適用範圍屬營造業法所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且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公會,向公立就服機構辦求才登記。
黃巧婷強調,職缺不包括會計、財務、文書等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之工作,應為營建技術員、工頭、包工或是基層體力工等現場工地人員。
黃巧婷指出,失業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並有投保就業保險且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每月基本工資者,依任職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5,000元至7,000元就業獎勵,最長發給18個月,最高獎勵10萬8,000元。
黃巧婷表示,勞工可以合併領取製造業、照顧服務業與營造業的就業獎勵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