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資遣員工 依規定應於10日內通報 僅僱用1人也須辦理 違反最高罰1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廿八日臺北報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以及第20條(如員工不適任等理由)資遣員工,應依規定辦理通報,否則將面臨最高15萬元罰鍰。勞動局並提醒,即使僱用人數僅有1人,資遣時也須在員工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至於資遣人數超過10人時,則應留意是否有符合大量解僱的標準。

      為讓政府機關即時掌握勞工將面臨失業,以便即時提供就業服務資源,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企業單方面解僱勞工,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服機構,違反規定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在資遣案中,除常見的不適任資遣事由外,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原因資遣勞工,即屬非自願離職,就應辦理通報。但如被資遣原因是可歸責於勞工的問題,例如勞基法第12條連續曠職3日,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就不需辦理通報。

      陳信瑜進一步說明,就服法規定的雇主是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的人,因此即使僅僱用1名員工,資遣時亦須向勞工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服機構辦理通報,如果勞工受僱未滿10日,也應盡快於資遣日起算3日內辦理通報。

       另根據勞動部先前函釋說明,雇主所僱用的藍領外籍移工,現行在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中已有特別規範,因此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外國人時,則無須辦理資遣通報,外籍專技人員、外籍教師亦同。

      勞動局並提醒,若公司資遣勞工人數超過10人,也就是資遣人數達到11人以上,即有可能涉及大量解僱,雇主應另外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解僱日前60日檢附大量解僱計畫書及相關附件,向公司登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通報,違反規定還可能另外被加罰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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