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釋預告期間計算與工資給付 預告期以雇主通知次日起算 工資擇優給付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廿九日臺北報導】

      由於民眾最常詢問有關「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勞動部10月29日做出解釋,預告期從雇主通知的次日起(通知的當天不列入計算)開始計算,到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天為止;至於預告工資計算方式以「勞動契約終止前1個月的薪資」或勞工「近6個月的平均薪資」兩者擇優發給。

      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11條資遣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須依勞工年資給予不同天數的預告期。工作年資滿3個月、未滿1年者,要提前10天預告;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者,要提前20天預告;年資3年以上,要提前30天預告。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說明,因過去勞工事務由內政部主管時期,75年時曾解釋預告工資的計算方式,要以契約約定的1日工資計算,又勞委會時期93年也有解釋,兩者互相抵觸,因此常有企業與民眾來詢問,去年全國勞工行政主管會報時也有地方政府反映,希望能說明更清楚,今年做出通函解釋。

      劉政彥解釋,考量有些勞工每月加班費起伏較大,若只採「契約終止前1個月」來計算,對勞工較不利,因此改採兩者擇優方式計算。

      依新解釋令,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預告期間的平均工資改採兩種計算方式,一是依契約終止前1個月薪資除以30計算,另一個是依最近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計算,雇主需從兩者中擇優發給。

      勞動部舉例,雇主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若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

      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30,000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 (30,000元÷30)=20,000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元/日,較前開1日工資(30,000元÷30)為高,則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為20×1,100元=22,000元。

      另外,對於預告期要從哪一天開始算,勞動部解釋令也明確定義,預告期要從雇主通知的次日起(通知的當天不列入計算)開始計算,到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天為止。

      勞動部舉例,假設勞工依法要有20天預告期,若僱主在4月1日預告,那預告期要從4月2日起開始計算20天,到4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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