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起舊制退休與職災補償無取代關係 勞工表達退休卻職災死亡 可同領職災與勞退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四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日前函釋指出,自110年元旦起,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為分別獨立,二者之給付標的及依據並不相同,不應有相互取代之關係,也就是勞工先提出退休請求,在尚未退休遇到職災死亡,則可以同時請領職災死亡補償及舊制勞退金。

       勞動部109年11月13日發函指出,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二者之給付標的及依據並不相同,不應有相互取代之關係,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8日台(77)勞動3字第01018號函,與法令未符,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符合舊制資格者,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據勞委會在77年函釋指出,「勞工死亡時,如已同時符合支領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費之要件,可擇領其中較優者」,但近年來引發疑慮,勞動部再度函釋指出,查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二者之給付標的及依據並不相同,不應有相互取代之關係。

       勞動部部說明,依77年的函釋,就算勞工符合退休請領要件,勞工已表示退休要求後,如果因職災死亡,僅能就職災補償及舊制勞退擇優請領;但依修正函釋後,110年起如果勞工透過口頭、書面或相關流程表示退休意思後,在退休前若因職災死亡,則可以同時請領職災死亡補償及舊制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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