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屬法定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卅一日臺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元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此外,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強調,若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違反上述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金額。

另外,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元旦起,月薪制人員調整為新臺幣2萬4,000元,時薪制人員調整為160元。勞工局表示,基本工資係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報酬,不侷限於底薪等固定給付項目,無論雇主以何種名目給付,如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而獲得經常性給與,都應納入基本工資計算。不論本國或外籍勞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給付勞工薪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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