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廿九日臺北報導】
農曆新年將至,家家戶戶或公司行號正進行大掃除,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家庭看護工僅可從事相關照顧工作,雇主切勿指派移工從事打掃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將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以109年為例,勞動局共裁罰37件,罰鍰金額114萬元。
據勞動局統計,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指派聘僱的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的案件中,107至109年分別裁罰31件、20件、37件,罰鍰金額則為102萬元、66萬元、114萬元,3年來已開罰282萬元,而去年的處分件數及金額也是近三年最高。
至於常見的違規情節,包括雇主指派家庭看護工到自家或親友經營的餐飲店做內外場、看護雇主其他的家庭成員、從事遛狗、接送小孩等情形。
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我國聘僱外國人是採許可制,所以移工提供勞務的範圍,僅限於聘僱許可函的工作內容,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能「在家庭從事被看護人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工作」,若雇主指派看護工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協助經營,或是將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友打掃等「許可外工作」,不論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屬違反就服法所規定「指派所聘僱的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被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陳信瑜也提醒,若限期改善的時間內未改善,雇主還會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外雇主若非法容留「沒有個人工作許可函」的外國人從事工作,也會被依違反就服法第44條規定裁罰15萬至75萬元,提醒僱主遵守相關聘僱規定,以免遭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