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四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4日修正更新「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針對居家檢疫住宿類型非屬防疫旅館,向地方政府申請實地查核時,該地點(或建物)必須「獨棟」,僅供移工居家檢疫,沒有非居家檢疫之移工或其他勞工或一般住戶,同時須提供獨立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且有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進行居家檢疫。
即日起,雇主或仲介申請產業類移工居家檢疫,必須使用新的「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
勞動部提醒填表注意事項,線上申請案件請將文件上傳,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持不同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請分案申請。
勞動部指出,居家檢疫地點「非勾選防疫旅館者」,於申請實地查核時,該地點曾有移工入住進行檢疫者,須檢附監視系統影像檔,且畫面同時應有出入口、房間走道及管理人員所在處所。居家檢疫的建築物應符合建管及消防規定。
依指揮中心109年12月30日公布新聞稿及110年1月5日第 62次會議決議辦理,修正更新「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指揮中心規定自1月15日起入境居家檢疫對象必須在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但如果在家中居檢,限1人1戶且須填寫切結書。家中若有非居家檢疫者,自1月15日起,無論有無獨立專用房間(含衛浴設備)【例如同戶不同樓層或透天】可區隔,仍須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
勞動部說明,這次計劃書修正是將上述原則落實在計畫書文字,另外對於申請案是有無委由仲介公司辦理,希望填表者能明確勾選。
附表中規定場所是獨棟,僅供移工居家檢疫,無非居家檢疫之移工或其他勞工或一般住戶,提供獨立房間(含衛浴設備)1人1室方式進行居家檢疫;居家檢疫者產生之食餘不進行廚餘回收,由工作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公告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廢棄物處理方式」逕以廢棄物方式處理。
由於指揮中心居家檢疫原則是,1人1戶不可與非檢疫者混住,因此移工14天居家檢疫期滿,就需移出該「獨棟宿舍」,7天的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須另覓他處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