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二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110年5月1日起,除原先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增加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加班費、7休1、輪班間隔或假日工資等規定,其罰鍰最低5萬元起跳;據統計,有2.2萬家企業適用。
勞動部110年3月11日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指定110年5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動部訂「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讓縣市政府在進行裁罰時有最低標準可以遵循,這次修訂是具有共識的方向,讓「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
黃維琛指出,鑒於近年來產業升級轉型,經濟部所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 定,所稱中小企業,採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之事業。雖未上市、櫃,但屬具一定經濟規模之企業,應有完善管理與內控制度之能力,因此將其納入與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相同程度之規範,違反勞基法加班費、7休1、輪班間隔或假日工資等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黃維琛說明,據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資料,歷年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狀況,以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居首,次為第32條 (延長工作時間)、第36條(例假日)及第39條 (假日工資)等情形,且與勞工權益密切相關,因此除現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4條或第36條須為加重處分之情形外,新增事業單位違反條文第24條、第39條,以新臺幣5萬元為罰鍰最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