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受理近600件 勞資爭議法修法 將增設常務裁決委員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六日臺北報導】

為了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勞動部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0餘年來已受理592件裁決申請案,其中經裁決決定案件有313件,為使裁決制度更獲勞資雙方信賴,勞動部表示,立法院刻正排審《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將增設常務裁決委員1至3名,預計最快本周五(4/9)將會三讀通過。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組織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裁決委員會自民國100年成立以來,截至今年3月31日為止,已受理592件裁決申請案,經裁決委員會審理後作成裁決決定共有313件,其中有186件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106件遭駁回,21件不受理。

王厚偉指出,本次立法院所排審所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於裁決委員會內增設常務裁決委員1至3名,負責推動案件之審理、檢視裁決文書後提供意見、並提供裁決法制及救濟程序相關諮詢,將有助於優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審理事宜,對於裁決案件之進行有極大助益。

王厚偉說明,裁決委員共有15名,將從中選出3名常務裁決委員,聘任的方式均是兼職,會從原先的15名裁決委員中去徵詢意見,挑選時也會顧及到委員的職業(如律師、學者等),任期也與裁決委員一樣是2年。

   另外,為協助遭雇主解雇之加入或籌組工會的勞工、或工會幹部可快速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獲得救濟,勞動部提供一定財力以下的勞工或工會幹部於「裁決」期間之律師扶助費用,以有助於裁決認定及勞工工作權的保障;目前已累計有8件申請律師費、共補助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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