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近日針對疫情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有相關疑問,勞動部18日指出,移工於暫停轉換期間,原雇主不須安排定期健康檢查,等新雇主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健檢辦法所訂期間協助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另移工於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若已無委任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且仲介無提供移工就業服務之事實,仲介不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用。
勞動部110年6月18日彙整因應疫情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重新轉換、雇主責任及仲介費用等,補充4題問答。
勞動部指出,暫停轉換期間,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之移工,依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原則上由原雇主負擔生活照顧責任,若移工於原聘期屆滿至新雇主處工作,之後才由勞動部不予許可者,由新雇主負擔生活照顧責任。
勞動部說明,雇主生活照顧責任之期限至疫情舒緩後,依照指揮中心指示,續行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並有新雇主承接移工或返國後結束。勞動部提醒,雇主若未依規定負擔雇主責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裁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
勞動部指出,暫停轉換期間,移工經期滿轉換不予許可,得在臺等待疫情趨緩,依指揮中心指示重新申請轉換程序。重新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得由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移工暫停期滿轉換後的居留期限問題,勞動部指出,內政部移民署已於110年6月4日發布通函自110年5月15日起至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之日起一定期間,系統自動延長居留期限,每次30日。
有雇主詢問,移工於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原雇主需要安排移工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勞動部說明,依健檢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移工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等待轉換雇主或暫停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尚無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之責任,另新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健檢辦法所訂期間協助移工辦理健康檢查。
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第11條規定略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勞動部提醒,移工於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已無委任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且仲介沒有提供移工就業服務之事實,仲介不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用。如仲介未有服務事實仍收取服務費用或預先收取服務費用,經查證屬實者,涉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將處10倍至20倍罰鍰與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