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人力短缺 優先開放家事移工轉換 新雇主承接當日須做PCR遵守指引規範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黃秀娟七月一日臺北報導】

國內本土確診案例連續1周低於百人,疫情已有明顯趨緩,考量失能者家庭照顧需求,不容易找到其他替代人力,且不致有產業移工群聚擴大傳染風險等因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7月1日起優先恢復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轉換作業,但轉換當日新雇主應安排至醫療機構進行PCR檢測,費用由新雇主支付,後續檢測結果如為陽性,亦由承接者負雇主責任。新雇主若未於當日辦理PCR檢驗,將依法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並廢止名額。

需特別留意的是,目前所開放僅限個人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其他包括機構看護工、產業類移工仍在暫緩轉換階段,後續將視疫情發展狀況調整,同一雇主不同廠區間的調派作業也暫未開放。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6月5日宣布暫緩移工轉換以來,受到影響約有5200人,其中產業類約3600人、家事類約1600人,包含轉換中被暫停、期滿轉換無法申請以及合意轉出。此次開放後,這1600名家庭看護、家庭幫傭即可依程序繼續轉換。

      家庭看護較無群聚問題

            機構及產業類持續管制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家庭類雇主承接家庭類移工,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此外,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陽性確診時,應由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範,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接續處理。檢測PCR結果陰性,新雇主仍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新雇主若未於接續聘僱或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及廢止名額。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但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亦將被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原已經勞動部核准轉出,因110 年 6 月 7 日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如家庭類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已公告轉換者,自 110年 7 月 1 日次日起由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 60 日轉換期限;家庭類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

      已公告者自動給予期限

            欲停止轉換得申請撤銷

此外,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自 110 年 7月 1 日次日起 14 日內,可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至於原已提出轉出申請,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因此類對象均未經中央核准轉換,可自 110 年 7 月 1 日次日起 60 日內,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及接續聘僱。

對於之前已提出期滿轉換,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規定,因勞動部 110 年 6月 7 日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如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可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依勞動部 109 年 11 月 23 日函規定,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補充,有關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團隊評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及家庭幫傭的求才證明書均有 60 日效期限制,受暫緩轉換雇主影響,前述文件將自動加計 30 日效期,以保障雇主聘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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