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死亡仍送件申請 勞動部函釋 申請招募許可尚未引進者 將不予處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六日臺北報導】

針對被看護者已死亡,仲介公司仍送件申請移工,勞動部指出,若是申請招募許可因為名額未引進使用將不會處罰,但若是申請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將會依「時序合理」來認定是否故意違法,最重將依不實資料處罰30萬至150萬元,同時將處以停業處分。

勞動部110年7月15日函釋有關雇主自行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被看護者死亡後辦理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所涉提供不實資料責任疑義。

勞動部指出,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等事項,於被看護者死亡時,是否構成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除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已經實質引進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進而影響外國人聘僱管理之目的或損害外國人工作權益等因素為判斷外,並應就行政罰法第7條、第8條規定,衡酌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觀上有無可非難性及可責性。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則無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第40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

(一)被看護者於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後」死亡。

(二)被看護者於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前」死亡:

1、申請招募許可前死亡:於勞動部審核准駁招募許可日前,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文件,或變更其他被看護者。但如經核發招募許可後,未實質引進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者,亦無違反上開規定。

2、申請聘僱許可前死亡:於勞動部審核准駁聘僱許可日前,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文件,或變更其他被看護者。

勞動部表示,雇主委任仲介辦理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事宜,於被看護者死亡時,若雇主已終止與仲介就該申請外國人委任事項,若仲介於被看護者死亡後仍提出申請,或未向勞動部撤回已提出之申請,則雇主沒有違法。但是仲介提出之申請因涉及填寫不實報表,則構成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將會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勞動部強調,仲介在協助外國人抵達雇主處所時,應善盡提供就業服務應為之注意義務,輔導外國人相關工作事項,並掌握被看護者之狀況;如仲介明知被看護者死亡,於申請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時,未提供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文件,或未變更其他被看護者,將構成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將會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依就服法第69條規定,處仲介1年以下停業處分。

勞動部說,地方政府若尚有該等事項行政處分尚未確定者,得依新函釋說明逕予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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