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薪資應全額給付 雇主不得擅自扣留 今年裁罰案件增加 違者最高罰鍰30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廿五日臺北報導】

近期有移工向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雇主扣留其薪資作為違約金的情形,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如移工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應按勞動契約給付薪資,不得擅自扣留,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近三年雇主因違法扣留薪資遭處分共有5件,總裁罰金額36萬元。職業安全衛生科長陳伯端表示,108年沒有裁罰案例,109年則有2件,今年到目前為止共有3件,因此確實有較往年增加的情形。

此外,5件裁罰案中,其中有一件因違規情形較為嚴重,因此裁處12萬元罰鍰,其餘均為6萬元。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移工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移工母語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勞健保、膳宿費、所得稅等項目,交由外國人留存,並自行保存

五年。

同條文第4項也規定,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若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另外,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11日勞職管字第1000502517號函釋,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前如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應按勞動契約約定給付薪資,如外籍勞工日後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並經查獲者,雇主也應返還勞工應領取的薪資,不得扣留其薪資作為違約金。

勞動局長陳信瑜呼籲,工資是勞工工作的報酬,為保障勞工權益,依法不得擅自扣留移工的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法者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移工不當個人行為造成雇主或被看護人身體、人格、財產等權益受有損害,雇主應循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避免擅自扣留移工薪資,後續遭受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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