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雇主違反就服法致罰鍰4.5千餘件 較前年大減近千件 違法調派案件增加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二日臺北報導】
       根據統計資料,110年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4,579件,較109年5,545件大幅減少966件,另廢止聘僱167件較前年減少14件;雇主違法件數最多的前三名為「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與「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

      勞動部指出,由於新冠肺炎疫情,雇主擔心被傳染較不敢聘來路不明的外國人,因此雇主違法案件數已連二年大幅下降,108年雇主違法案件有6,169件、109年降至5,545件,110年則降至4,579件。不過,110年雇主違法調派案件較以往嚴重,籲雇主應依規定申請調派許可,不要未經許可就變更外國人工作地點。

       根據110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4,579件,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1,830件,違法件數較前年2,171件減少341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73件、較前年增加2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724件、較前年910件減少186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39件、較前年減少13件。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379件、較前年233件增加146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28件、較前年增加4件;第四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371件、較前年468件減少97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有11件、較前年減少9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100件、較前年149件減少49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有46件、較前年40件增加6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8件、較前年增加4件。

       雇主違法項目還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13件、較前年4件增加9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2件、較前年增加2件。

       另外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1件、與前年相同件數,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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