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一日臺北報導】
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原規定雇主安排入境移工於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者,須事前向旅館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申請,勞動部表示,為因應國內缺工及照顧人力需求,加速移工引進流程,及簡化行政作業,經指揮中心核定,自111年3月21日起,取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防疫旅館之相關作業。
勞動部111年3月21日發函說明有關移工入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之相關事宜。
自111年2月15日起,啟動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雇主得安排入境移工於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者,且須事前向旅館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 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申請事前查核,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通過後,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
據了解,部分縣市因為案件量大,造成雇主提出事前查核申請書,有長達1個月仍無法獲得查核通過,移工遲遲無法案排入境事宜,因而勞動部向指揮中心反映,獲得同意移工入境入住防疫旅館可不須申請事前備查函。
勞動部說明,自111年3月21日發函日起,取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防疫旅館之相關作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3月21日前,已受理雇主申請,但尚未完成查核作業或尚未將查核結果報送勞動部之案件,均免辦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入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應由雇主或私立服務就業機構逕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 tw/)登錄居家檢疫地點,經資料核對確屬防疫旅館,始能入境,雇主如有檢疫地點異動需求,得於入境前,在網站申請變更檢疫地點。
勞動部提醒,移工入境實際檢疫地點,如與雇主在網站登錄之資料不符,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處分;雇主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 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 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受雇主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則是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