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八日臺北報導】
為改 善遠洋漁業強迫勞動問題,行政院日前表示將 提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但直至今日仍 未對外公佈完整內容。綠色和平組織 4 月 8 日 前往漁業署前正式遞交一份「漁工人權政策建 議書」,除呼籲將當中的六大建議納入行動計 畫外,也督促漁業署月底前提出已逾期超過三 個月的行動計畫,且內容必須符合國際公約標 準,以及納入港口檢查措施,有效改善海上強 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
六大建議包括:廢止境外聘僱制度,所有漁 工統由勞動部管理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緊縮投 資經營權宜船條件,以《漁業工作公約》(C188) 為新增修法的勞動標準、參照國際勞工組織相 關文件的措施及標準強化預防性措施、結合 C188 公約與《港口國措施協定》落實港口檢 查、發布風險評估官方文件與高風險漁船名單 供後續執行,以及發展鼓勵性措施,使台灣漁 船與權益船自發性配合高標準法規。
綠色和平主任李于彤表示,去年 9 月行政院 承諾年底提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但等 了三個月都是只聞樓梯響,今年 1 月台灣權宜 船大旺號被美國海關確認有強迫勞動情形,顯 示台灣在漁業監管上的心態相當消極。
綠色和平進一步表示,近海漁工享有勞、健 保及勞基法保障,然而遠洋漁工最低月薪卻僅 12000 元,不到基本工資的一半,兩者同工不 同酬。民間團體也認為,除了懲處違反規定的 漁船外,對於友善漁工的雇主也應有相關鼓勵 性措施,在漁業訪查員人力有限情況下,應針 對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高風險漁船優先檢 查,將資源用在刀口上。
漁業署方面,由遠洋漁業組簡任技正劉啟超 代表接受政策建議書。針對綠色和平訴求,漁 業署回應,近海與遠洋漁船船員薪資內涵不 同,如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法規已明 定不得收取服務費、食宿也必須由經營者支 付,而境內船員則須支付服務費、勞健保費 等。另外,國際上不乏先進國家的遠洋外籍船 員薪資水準不低於國內,漁業署近兩年持續與 產業團體溝通,將建立相關審議調整機制,逐 步提高薪資。
漁業署強調,台灣雖非 C188 公約會員國, 但主動將公約內容逐步納入管理規範保障船 員權益,109 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 照核發準則」已要求船居空間標準,110 年預 告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 法」,包括訂定每日休息時數不得低於 10 小 時、7 天內休息 77 小時等,有些標準優於國際。
針對勞檢能量不足,漁業署指出,在專責檢 查人力不足時,已盡量在執行各項檢查時一併 瞭解外籍船員權益狀況,目前已獲行政院同意 人力支援,在人力到位後將提高我國籍漁船檢 查頻率,以每船 2 年至少檢查 1 次,在國際上 將屬高強度檢查頻率,並對進入我國港口的我 國人經營非我國籍漁船進行聯合檢查,落實管 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