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三日臺北報導】
配合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路,疾病管制署 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 法」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增訂第 三類外國人,即中階技術人力相關健康檢 查作業規範。包含入國後三日內健檢以及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的定期健檢均與一般藍領移工相同, 雇主在國內聘僱時,應檢具三個月內健檢 合格證明,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此外,考量外國人有轉換雇主或工作情 形,外籍中階人力如有超過一年未接受定 期健檢時,也須辦理補充健檢。此次修正 第 12 條,明訂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因故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檢及補充健 檢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地方 政府衛生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 7 日內或 事由消失後 7 日內辦理健檢,以符實務所 需。 為方便各界瞭解健檢辦法修正後實務作 業,疾管署已製作「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 查問答輯」,後續將會更新並放置於「外 國人健康管理」專區,使雇主、仲介業者 更清楚相關規範。
疾管署說明,因應人口結構變遷及中階技 術人力需求,我國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 案」,為配合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同步於外國人健檢 管理辦法新增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 時程、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複檢管理等, 原則比照第二類外國人,即一般移工辦理。
疾管署並表示,考量第三類外國人來源 國更加多元,該類外國人得檢具由居住國 家合格設立醫療機構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 證明,且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 定國家、地區者,得免辦理漢生病檢查及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辦法第五條規定,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 人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國外認可醫院核 發之三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但第三類外 國人居住國家無認可醫院者,可以當地合 格設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 簽章之健檢合格證明及中文譯本,並經我 駐外管處驗證。同條並增訂,雇主聘僱在 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三類外國人,於申請聘 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 內健檢合格證明,並依規定辦理定期健檢。
至於前述免辦漢生病及腸內寄生蟲檢查 的對象,疾管署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完 成後盡快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