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工調派 須為合法登記或臨登廠房 中部縣市建請放寬 排除產業經營困難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日臺北報導】

  依規定,製造業外勞變更工作場所,僅能調派至具備合法工廠登記證或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的廠房,因此有不少雇主反映,有些向他人承租的廠房如位於農地,以致無法取得合法的工廠登記證,即使是合法申請的外勞,也無法指派到該廠房工作,影響許多傳統產業的營運。有中部縣市已向勞動部提案,考量產業需求,以及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所需投入的龐大成本,建請檢討相關規定,協助產業永續經營。

  勞動部近期將召開全國勞工行政主管聯繫會報,參與對象包括中央與各縣市勞工業務首長,日前已邀請各縣市政府以書面提案。包含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在內的7縣市,去年已組成「勞動政策中部策略聯盟」,今年也將製造業變更工作場所列入提案事項,反映出實際訪查時雇主遇到的問題。

  現行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製造業調派工廠或是承租廠房,均以具備合法工廠登記證,或臨時工廠登記證為限,不包含免辦工廠登記證者。違反此項規定,第一次先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再違反除罰鍰外,勞動部將採1:1廢止許可,以民眾檢舉案為主。

  官員表示,很多製造業因原本廠房不敷使用而向他人承租,但因地目不符,無法取得合法的工廠登記證,而很多雇主都認為,所聘僱的並非逃逸外勞,名額也都是向勞動部合法申請許可,由於罰責很重,對許多傳產是筆不小的負擔。

  全臺約有7萬家違章工廠,為輔導其合法經營,經濟部99年曾啟動輔導機制,並曾將補辦登記期限延長一次,但已在去年6月2日結束,而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輔導期間比照合法工廠,享有聘僱外勞等各項權益。

  事實上,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門檻很高,需屬97年3月14日以前既存的低汙染工廠,且要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規定,特別是對於小型工廠而言,所要投入的成本非常高,且目前已經沒有申請輔導的管道。透過此次會議平台,希望勞動部研議更符合企業所需的法規,排除經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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