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將現行受雇者250人以上的企業應需提供哺(集)乳室,以及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的相關規定,下調至100人;由於部分立委要求增訂罰則,因現場未達共識,將另召開公聽會進一步討論罰則。
今天同時還初審通過《性平法》第18條、27條與38條規定,其中18條修正為子女未滿2歲需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雇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哺(集)乳子女年齡延長 現行未滿1 歲改為2歲
至於27條及第38條修正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須出庭參與司法審判時,雇主應給予公假,及雇主違反規定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衛環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會後宣布初審通過上述條文,且不須送黨團協商,若需說明由其代表說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勞動部長陳雄文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包括王育敏、尤美女與陳曼麗等藍綠立委針對《性平法》第23條規定,將現行受雇者250人以上的企業應需提供哺(集)乳室,以及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的規定,要求下調至30人,並增訂相關罰則。對此陳雄文表示,提案一下子降到30人的企業要設托兒設施,降的幅度太快,30人以上企業有3萬多家,會對企業造成很大衝擊,且事業單位規模小,無設立空間,且勞動部要補貼設施經費的8成,沒有那麼多經費可以補助,應該採漸進調降規模。
根據勞動部調查,目前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設置哺(集)乳室之比率為84.2%;提供托兒設施措施之比率為81.5%。雇主未設置哺(集)乳室之主要原因包括工作場所無法設置,或員工無需求。另未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之原因主要為無空間設立、員工無幼小子女、員工自行處理,包括送托住家附近托兒機構、保母或由家人照顧等。
立委提案增訂托兒罰則 勞動部指其非企業責任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詢指出,根據最近工商普查的數據,49人以下企業勞工數占全台勞工54%,50到199人企業占24%,所以200人以下企業勞工數就占79%,現在250人以上企業才有義務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措施的規定,能享受到的勞工很少。
蔣萬安說,希望勞動部逐步下修人數,他認為比較好的人數是100人左右,長期目標是達到歐美標準,僱用超過50人的雇主就有義務在廁所以外設置哺集乳室。
陳雄文指出,《性平法》第23條自91年實施後,就朝逐步放寬降低標準的方向而努力,經過評估後,降至100人在經費與人力上是比較可行的方案。陳雄文說明,目前規定的250人以上企業家數約2,800多家,若相關規定朝100人以上下調,企業家數為1萬4,000多家,涵括勞工總人數也達56%,已超過半數,這是有其「政策意義」。
此外,尤美女、李彥秀等立委建議雇主若未依法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的托兒措施,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陳雄文表示,養兒育女並不是企業的責任,立委提案的相關罰則沒有針對國家與家庭,單獨針對企業有罰則不合理,在法理上這非企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