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調派養護機構期限擬延長 近期修法 3年以不超過18個月為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七日臺北報導】

    外界反映,被看護者因為病況嚴重需依賴專業醫療器材照料而住進養護機構,家庭看護工雖可隨同病人住養護機構,但是每次申請期限最長2個月、1年不可超過6個月,對於病況嚴重的被看護者造成困擾;對此勞動部近期將修法,增加時間運用的彈性,修法方向擬以每次最長6個月、以3年不超過18個月為限。

    針對家庭看護工可隨同病人住養護機構,不限次數、每次最長2個月、以1年不超過6個月為限,雇主須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的規定,一直以來都有雇主反映時間太短、無法運用,尤其是病況真的已經相當嚴重,只能讓病患一直住在養護機構,因為調派期限問題,若是家庭看護工無法隨同照顧,真是令家屬非常擔心。

    由於勞動部會規定家庭看護工調派至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須事先報備,同時有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的期限,原始用意是為防弊,擔心有機構不聘僱本國勞工,而以個人名義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去照料機構其他病床的病患,危害本勞工作權。

   為符合現狀,同時讓雇主能更彈性運用調派時間,針對家庭看護工調派時間調整,將修法以每次最長6個月、以3年不超過18個月為限。

   根據現行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其中家庭看護工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與調派至醫療院所,雇主不需經勞動部許可。

   僅針對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該機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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