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廿三日臺北報導】
為進一步加強保護勞工健康,勞動部擬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預計自107年7月起,將現行300人以上才需僱用醫護人員的門檻,分三階段逐步降低至企業達50人規模就需聘用醫護人員;估計受影響企業約1.6萬家,受惠勞工人數達169萬人。
勞動部106年8月22日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預告期60天至106年10月20日結束,有意見者可寄至電子郵件:lihuang@osha.gov.tw陳述意見。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4年前修正,將強制企業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規模從300人降到50人,但是未定時間表,勞動部日前完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案,將分階段逐步到位。
根據現行規定,300人以上企業需聘僱或特約一名醫師及聘僱一名護理人員,從事勞工的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工作相關傷病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工作;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職業衛生的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保存;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改善。
根據新修正草案內容,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自107年7月1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 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雇主若未依時程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提供臨場健康服務,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不過,草案中對於300人以下企業聘僱醫護人員規定較寬鬆,可採「特約」方式,定期由醫護人員或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物理治療師等勞工健康服務人員進行臨場健康服務,例如依照各企業人數有不同的臨場頻率,例如200人至299人的事業單位,其特約的醫師一年需至事業單位6次,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則是一個月6次。
其中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一個月6次部分,最少3次是護理人員,另外3次則可選擇職能治療師、心理師或物理治療師等,以因應新興職業病,如肌肉骨骼病、心理壓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