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9月優先處理 出國一日保留 外勞在臺工作年限12年加留才機制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十七日臺北報導】

    爭議已久、眾所關注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立法院黨團協商最新版本是以「外勞在臺工作年限12年加上留才機制」,仍保留「聘僱期滿須出國一日」的規定,立法院下會期將於9月15日開議,《就服法》修正草案已被列為優先處理法案。

   勞動部指出,針對優秀外勞的留才機制,日前已與國發會、經濟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研商,初步將比照僑、外生評點制處理,建立外籍藍領技術工配額評點機制,其配分項目有雇主給付薪資高低、外勞學歷、語言能力、特殊表現等,將以其得分來區分外勞可否銜接移民,亦或是單純繼續獲得在臺工作的機會。

  勞動部說明,若是配合《就服法》52條規定,外勞在臺工作年限達12年時,成為藍領技術工其需要獲得的評點分數較低,如60分即可;但是若是要轉換成移民,成為藍領師傅其資格要件較嚴格,其需獲得配分也須較高,最後可申請永久居留證。勞動部強調,確定的評點機制還將再與國發會、經濟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開會研商確認。

  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或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103年10月1日衛環委員會已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中有關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間屆滿需出國1日始得入國工作部分之規定,使得後來國民黨立委江惠貞、楊玉欣、蔣乃辛等3個版本延長外勞在臺工作年限的修法,併前案,送交黨團協商處理。

  由於刪除「聘僱期滿須出國一日」的規定,造成很大的反彈,正反兩面意見很多,有認為將加重外勞不必要的經濟負擔,更造成失能者照護上空窗期;但也有人擔心此舉對外勞不人道,會造成外勞一直無法返國探親,被迫持續工作,還有雇主也擔心,不好的外勞要一直僱用,無法等到該外勞聘僱期滿使其返國。因刪除「聘僱期滿須出國一日」的規定意見紛歧,所以就保留不修正,仍維持「聘僱期滿須出國一日」的規定。

  根據勞動部今年4月統計資料,外勞在臺工作未滿3年計39萬7,428人最多(佔整體人數71.25%);另在臺工作達9年以上有3,888人(佔整體人數0.75%),其中9年以上未滿10年計1,452人(佔整體人數0.26%),10年以上未滿11年計1,562人(佔整體人數0.28%),11年以上未滿12年計874人(佔整體人數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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