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二日臺北報導】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提醒,勞動部已於今年6月24日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工時,每月上限不得超過288小時,且2個出勤日中間須間隔11小時以上,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工處呼籲保全業雇主及早調配人力,兼顧公司營運以及勞工身心健康。
勞動條件科長黃坤勝進一步說明,養護機構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聘僱的本、外籍照顧服務員,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過去勞動部已對此類工時做明確規範,即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包含延長工時在內,每天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則於去年起調降為240小時,這次未再修正,只有保全業的部分有調整。
此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主要修正內容,包括:一、明定2個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二、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須依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工處日前也邀集保全業者代表說明修正重點,增進對法令的了解。
例假部分,現行規定為「2周內休2天」,新制將修改為「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天」。黃坤勝表示,如雇主將2天例假安排在第一周的前2天,第三、四周的例假又安排在最後2天時,中間就很有可能違反「2周內休2天」的原則而被開罰,因此這次明定連續工作的天數上限,會讓雇主更容易判斷應給予例假的時間。
保全業此次新增2天出勤日中間必須間隔至少11小時的規定,之前新竹市也有向中央反映,希望在其他業別的審核參考指引也能訂定合理的休息時間,讓勞工在上、下班通勤時間外,能保有充分休息。
勞工處提醒,養護機構如與外籍看護工另外約定工時、例假等條件,核備內容須有中文及外勞母語的翻譯,該處也會就外文部分審查,確保外勞權益,約定書送勞工處核備,經同意後才能實施。